1.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行踪轨迹”只有在能够识别特定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人活动情况时,才属于个人信息,且仅指个人实际物理位置信息,不包括个人在虚拟网络中的活动轨迹;
3.“财产状况”不仅包括传统银行账户信息,也包括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账户财产信息;
4.“公民个人信息”,并不限定在中国公民。基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侵害我国境内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人信息的案件,以及我国境内行为侵害境外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人信息的案件,我国都予以刑事保护。这一理解也符合《网络安全法》立法精神。
5. 社会关系信息。这主要包括好友关系、家庭成员信息、工作单位信息等。
6. 网络行为信息。主要是指上网行为记录,在网络上的各种活动行为,如上网时间、上网地点、输入记录、聊天交友、网站访问行为、网络游戏行为、账号注册行为等个人信息。